建築 ‧ 美學 ‧ 品質

致力於高品質的建築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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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通風跟機械通風法規上的不同

自然通風跟機械通風法規上的不同

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
  二、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除頂部及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另設其他開口,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算值:
    Af
Av=────
  250√h
  其中Av: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Af:居室之樓地板面積(該居室設有其他有效通風開口時應為該居室樓地板面積減去有效通風面積二十倍後之差),單位為平方公尺。
  h:自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三、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四、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並開向與空氣直流通之空間。
  五、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放。
第四十五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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